贵州酱香酒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网站服务协议
网站服务协议(模板)
甲方:
乙方:指符合本协议所规定的条件,同意遵守酒交中心各种规则、条款(包括但不限于本协议),并注册、使用酒交中心提供的网站的机构或个人。
为了顺利开展酒类及酿酒原材料等产品(以下简称产品)电子商务交易业务,甲乙双方根据相关管理办法,遵循平等、自愿、互惠的原则,签订以下协议:
第一条 乙方自愿成为甲方的用户。在签署本协议前乙方已仔细研读了相关管理办法和细则,甲方已就相关问题作了全面细致的解释,乙方已知悉参与甲方组织的产品交易应负的责任和可能发生的风险,乙方将严格按照该办法和甲方公布的文件规定从事产品交易。
第二条 双方以相关管理办法和细则作为产品交易过程控制和风险控制的准则。乙方承认赋予甲方的权利实为确保产品交易和控制市场风险之必需,并承诺自愿承担对甲方行使前述权利所应负担之义务。为确保产品交易和控制市场风险,甲方将根据市场稳定发展的要求修订相关的业务规则,乙方承认并将严格遵守这些业务规则。
第三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电子交易平台、交易帐户、交易终端软件及其它相关交易、交收设施,该设施仅限于乙方使用,未经甲方同意不得转接、转让、交付他人使用,并为甲方代收、代付相关款项。
第四条 乙方自愿采用甲方提供的电子交易平台,自行保存及修改密码。使用乙方密码所完成的一切产品交易,即视为乙方的行为,由乙方承担一切交易后果。甲方郑重提醒乙方注意密码的保存、保密。乙方如密码遗失、被窃或泄露,应立即向甲方办理书面挂失手续,在此之前,如因乙方密码保管不妥引发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五条 乙方所选择的受委托人(包括开户受委托人、指令下达人、资金调拨人、结算单确认人等)在乙方授权范围内所做出的任何行为均代表乙方行为,乙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
第六条 乙方采用电话营销、网络营销等造成客户损失,给交易中心带来名誉上及经济上的损害,乙方对此后果负全部责任,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甲方先行承担责任后,有权向乙方追偿。
如交易中心发现虚假宣传、恶意交易、违规揽客、盗用密码等非法或违规行为,立即取消乙方资格,并配合相关部门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 乙方如变更受委托人,应当书面通知甲方并经甲方确认,乙方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当在变更通知书上签字并加盖公章。乙方未及时通知甲方的,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八条 甲方对乙方的委托事项和产品交易记录等资料有保密义务,如非法定有权机关或乙方同意,不得向第三方透露。
第九条 甲方确保电子交易平台的系统稳定性,保证产品交易安全、高效的进行。因地震、台风、水灾、战争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或甲方不可预测或无法控制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停电等突发事件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甲方不承担责任。
第十条 因上述事故造成买卖数据传输中断,恢复产品交易时,以故障发生前系统最终记录的数据为有效数据。
第十一条 乙方参与产品交易时,必须了解和掌握相关产品的管理制度及规则,并随时关注甲方所做出的调整和补充规定。
第十二条 甲方向乙方提供的各种信息及资料仅作为交易参考,乙方据此进行的交易风险自担。
第十三条 如乙方违反相关管理办法和细则,甲方可以随时终止本协议,取消乙方交易商资格。
第十四条 本协议采用书面文本时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采用电子文本时,自乙方在进入甲方电子交易系统开始交易即为签署生效。
第十五条 甲乙双方发生纠纷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七条 本协议前的特别提示及所附附件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八条 本协议的解释权和修订权属贵州酱香酒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所有。